范某涉嫌职务侵占罪,为其辩护获缓刑
陈浩浩律师
范某与朋友合伙成立公司,范某与朋友是该公司股东,范某占公司股份60%,朋友占40%。朋友的出资人民币200万元汇给范某账户,由范某办理注册资金验资,并注入公司账户。但是范某却未将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经营,而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。朋友向公安机关报案,警方调查属实,将范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。
范某亲属委托律师辩护,通过会见,了解具体案情,并征求范某意见,与范某朋友协商,范某亲属将人民币200万元资金注入公司账户,公司由范某妻子代为管理,范某朋任账务总监。该案到法庭审判阶段,律师在庭上出具以完成注资的证据,并说明范某代管的200万元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,其中大部分是为公司推广业务之用。范某朋友作为证人出庭,请求从宽处理。法庭采纲辩护律师意见,判范某缓刑。